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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别桥镇卫生院提升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对《溧阳市别桥镇卫生院提升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块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兴城西路99号,占地面积约11535m2(合约17.3亩)。地块四至范围为:东侧为奚明路,且隔路与空地相邻;南侧为中心街,且隔路与别桥无人机小镇相邻;西侧为淳化路,且隔路与空地相邻;北侧为兴城西路,且隔路与别桥初级中学(新校区)相邻。地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有别桥镇卫生院建筑,面积约5384 m2;另一部分为绿化区域,面积约5910 m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A5)。

2019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降低土地再利用过程中的人体健康风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 2017年第7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则》(HJ 25.2-2019)等技术规范对常州市溧阳别桥镇卫生院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了《溧阳市别桥镇卫生院提升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报告》。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结合地块内部构筑物布局和周边企业位置,判断该地块可能的主要污染区,第一阶段识别的地块潜在污染区域为地块内卫生院主体建筑南侧、北侧及东侧区域。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编制调查方案,并通过钻孔及建井取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等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告已于202395日通过专家评审。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3318~320日,共完成6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2壤监测点和4⽔⼟复合监测点)、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以及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的采样工作,共采集了21个土壤样品(含3个对照样,不含平行样及质控样)、5套地下水样品(含1套对照样,不含平行样及质控样)。本次调查共设置3个土壤平行样、1套地下水平行样、1套设备淋洗样、2个全程序空白样和2个运输空白样作为质控样品。初步调查主要分析测试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一45基本项目和表二其他项目中的锑、铍、钴、钒、VOCsSVOCs、石油烃(C10-C40)。

本次地块初步调查检测结果显示:

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土壤样品pH值为6.69~7.65之间,呈中性;样品10种重金属(包括钴、铜、镍、铅、钒、镉、砷、锑、汞)和)和石油烃(C10-C40)检出,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他检测项目,包括VOCsSVOCs在所有对照监测点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7.2~7.3,呈中性,各点位样品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水质标准限值要求。样品中有6种重金属(砷、铜、镍、锑、钴、钒)、石油烃(C10-C40)在部分样品中检出,且所有地下水样品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其他检测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第一类用地中医疗卫生用地(A5)进行开发建设,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建议

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时建议:

1)该地块在后续开发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2)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基于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中医疗卫生用地(A5)的前提下开展的,若地块利用规划发生变化,需要按照新的用地规划重新评估。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见附件,公众可即日起登陆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溧阳市别桥镇卫生院

联系人:吕进强

电话:13401492588

场地调查单位: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倪晨欢

电话:021-6631619213818824509

电子邮件: nichenhuan@cciclab.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2号(D栋)4-6

邮政编码:200436



附件:溧阳市别桥镇卫生院提升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报告

项目地块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兴城西路99号,占地面积约11535m2(合约17.3亩)。地块四至范围为:东侧为奚明路,且隔路与空地相邻;南侧为中心街,且隔路与别桥无人机小镇相邻;西侧为淳化路,且隔路与空地相邻;北侧为兴城西路,且隔路与别桥初级中学(新校区)相邻。地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有别桥镇卫生院建筑,面积约5384 m2;另一部分为绿化区域,面积约5910 m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A5)。

2019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降低土地再利用过程中的人体健康风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20233月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 2017年第7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则》(HJ 25.2-2019)等技术规范对常州市溧阳别桥镇卫生院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项目地块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兴城西路99号,中检在资料审阅、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基础上,对地块的潜在污染源进行了识别.本地块历史上存在过坟地、污水处理站、医废间及停车场等情况以及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工业企业,可能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因此本次调查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第一阶段识别: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GB36600-2018)的相关要求,将基本项目 45 项列为本次调查因子,除此之外,还包括特征污染因子总石油烃。另外从严要求,将其他项目中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作为监测因子。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时间为2023318~320日,共完成6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2壤监测点和4⽔⼟复合监测点)、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以及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的采样工作,共采集了21个土壤样品(含3个对照样,不含平行样及质控样)、5套地下水样品(含1套对照样,不含平行样及质控样)。本次调查共设置3个土壤平行样、1套地下水平行样、1套设备淋洗样、2个全程序空白样和2个运输空白样作为质控样品。初步调查主要分析测试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一45基本项目和表二其他项目中的锑、铍、钴、钒、VOCsSVOCs、石油烃(C10-C40)。

本次地块初步调查检测结果显示:

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土壤样品pH值为6.69~7.65之间,呈中性;样品10种重金属(包括钴、铜、镍、铅、钒、镉、砷、锑、汞)和)和石油烃(C10-C40)检出,检出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他检测项目,包括VOCsSVOCs在所有对照监测点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7.2~7.3,呈中性,各点位样品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水质标准限值要求。样品中有6种重金属(砷、铜、镍、锑、钴、钒)、石油烃(C10-C40)在部分样品中检出,且所有地下水样品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其他检测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第一类用地中医疗卫生用地(A5)进行开发建设,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3)建议

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时建议:

1)该地块在后续开发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2)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基于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中医疗卫生用地(A5)的前提下开展的,若地块利用规划发生变化,需要按照新的用地规划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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